Page 789 - 威海市科技创新政策词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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认定委员会,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认定,并将合格人员名单报


                同级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三)津贴发放。各级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后,由人


               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政府津贴直接拨付至博士个人银行账户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政府津贴按年度发放。自博士到企业工作,与企业签订劳动(聘

                用)合同次月起计算,按实际工作时间,每人每月 2000 元,最长


                不超过 36 个月。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五章考核管理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八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政府津贴发放管理。定

                期对补贴申请和拨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不再


                享受政府津贴:

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一)年度考核不合格的;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(二)博士创业(领办)的企业注销的;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三)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九条对弄虚作假,冒领、骗取专项津贴的,一经查实,除追


                缴所发资金外,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条已获评国家“千人计划”专家、省“泰山学者”和市人


                才项目产业工程特聘专家等人才荣誉并获得各级财政资金支持的


                博士不重复享受本计划的资金资助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,自发布


                之日起实施。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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