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791 - 威海市科技创新政策词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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次人才配偶就业问题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五条高层次人才配偶愿意一同来威工作的,按以下方式解

                决: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一)原属机关或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,可按照干部管理


                权限由各级组织、编制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本人专长、单

                位编制和岗位空缺情况协调落实到机关或事业单位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(二)原属企业就业人员、未就业人员,以及原属机关或事业


                单位工作人员自愿到企业工作的,由各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,根据

                引进人才配偶情况,多渠道协助推荐就业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六条引进人才配偶来威未就业期间,按本地最低工资 2 倍的

                标准 3 年内给予生活补贴,由用人单位和同级财政各承担 50%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七条鼓励引进高层次人才配偶自谋职业、自主创业,对自主


                创业的可按规定享受自主创业优惠政策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八条鼓励高层次人才配偶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,符合我市


                有关政策的享受免费职业技能培训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九条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安置程序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一)属机关或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,由引进人才所在单


                位向高层次人才服务窗口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安置申请,

                填写申请表,并提供《资格证书》及相关材料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(二)其他人员,有就业意向的可向单位所在地政府人力资源

                服务机构提出就业协助申请,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根据申请人原


                就业情况、就业条件和意愿为申请人提供就业推荐服务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三)引进高层次人才配偶来威未就业期间,由高层次人才向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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