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威海市医疗卫生“首席专家”选拔
管理办法(试行)
威人组发〔2015〕9 号
第一章总则
第一条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医战略,充分发挥医疗卫生人才的引
领作用,营造重视人才、尊重人才的行业氛围,不断提高我市医疗
保障水平,根据市委、市政府《关于实施威海英才计划的意见》(威
发[2014]23 号)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“首席专家”选拔范围为在全市各级医疗机构的国家级、
省级、市级重点专科(学科)中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。
第三条“首席专家”每 2 年选拔 1 次,每次选拔 10 名左右,
管理期限为 4 年。
第二章选拔条件
第四条“首席专家”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:
(一)遵守党和国家政策法规,爱岗敬业,模范履行救死扶伤、
治病救人职责,具有较高职业道德和操守,无违法违纪行为,群众
威信高;
(二)具有与所在专科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;担任正
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;
(三)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,专业能力强,技术过硬,治疗
疑难、危重病症成绩突出,在省、市内具有较高学术地位和社会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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