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威海市医疗卫生“首席专家”选拔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管理办法(试行)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威人组发〔2015〕9 号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一章总则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一条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医战略,充分发挥医疗卫生人才的引


                领作用,营造重视人才、尊重人才的行业氛围,不断提高我市医疗


                保障水平,根据市委、市政府《关于实施威海英才计划的意见》(威

                发[2014]23 号),制定本办法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条“首席专家”选拔范围为在全市各级医疗机构的国家级、

                省级、市级重点专科(学科)中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三条“首席专家”每 2 年选拔 1 次,每次选拔 10 名左右,


                管理期限为 4 年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章选拔条件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四条“首席专家”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: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一)遵守党和国家政策法规,爱岗敬业,模范履行救死扶伤、


                治病救人职责,具有较高职业道德和操守,无违法违纪行为,群众

                威信高;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(二)具有与所在专科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;担任正


                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;

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三)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,专业能力强,技术过硬,治疗


                疑难、危重病症成绩突出,在省、市内具有较高学术地位和社会影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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