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787 - 威海市科技创新政策词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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请政府津贴资助: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一)自主创业。2011 年 1 月 1 日以后在我市创(领)办企

                业,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等相关手续的博士,个人出资额应不低于


                注册资本的 25%。单独以工业产权、专有技术人股的,出资额应不


                低于注册资本的 10%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(二)企业创新。2011 年 1 月 1 日以后在我市企业工作,与


                企业签订 3 年以上劳动关系合同的博士。所在企业需符合下列条件


                之一:

                      (1)规模以上企业(威海市统计局登记备案);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(2)国家或省认定的创新型企业、高新技术企业;

                      (3)承担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的;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(4)科技型中小企业;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(5)拥有企业院士工作站、博士后科研工作站、技术中心、工程

                中心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省级(含,下同)以上企业创新平台的。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三章支持措施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六条对人选“企业博士聚集计划”的,在项目资金、成果转

                化、工作生活等方面给予支持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一)创业资金支持。支持博士来威创业,对海外留学人员给


                予 10-30 万元资金支持;对入选“威海市人才项目产业工程特聘专

                家”的,给予最高 300 万元资金支持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(二)科技项目支持。支持申报省级及以上各类科技计划,在


                同等条件下,市科技部门优先支持由博士领衔实施的科技研发和成

                果转化项目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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