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778 - 威海市科技创新政策词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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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创新创业孵化合作奖励经费。海外引才工作站合作共建或


                独立建设的各类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可根据实际运营情况,享受《威

                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意见》(威政发


                〔2014〕4 号)中规定的扶持政策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4.经费拨付办法

                      (1)海外引才经费中的日常工作经费在签署合作协议后 20 个工


                作日内拨付 400/0,剩余 60%在年度工作业绩评估合格后拨付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(2)引进创新人才(团队)的奖励经费,在认定文件印发后,创

                新人才(团队)与用人单位签定正式工作合同并到岗工作 3 个月后


                兑现;引进创业人才(团队)的奖励经费,在表彰文件印发且项目

                正式落地实施 6 个月后兑现。以上奖励经费按“从优、从高、不重


                复”原则执行,在引进人才获得低层次奖励后晋升到高层次时,只


                奖励差额部分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(3)海外引才经费和引进人才奖励经费从市人才工作专项经费


                中列支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(4)创新创业孵化基地扶持和奖励经费从市级孵化器发展专项


                扶持资金中列支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(二)收益分配

                      海外引才工作站参与运营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的收益根据各自


                事先达成的合作协议确定,遵循市场化原则,自主运营,自负盈亏。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四、海外引才工作站运行制度保障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1.建立引荐海外高层次人才项目备案制度。海外引才工作站

                需在引荐人才初期和引荐人才成功后一个月内,将引荐的人才和项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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