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712 - 威海市科技创新政策词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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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创业人才已经获得市、县(市、区)及园区人才工程支
持的。
(三)创业人才与我省本土企业嫁接合作的。
(四)创业企业已经获得社会性资金支持的,包括:创业投资
机构、银行、其他类型金融机构等。
第十六条管理期内的泰山学者不得申报本工程。国家“千人计
划”、“万人计划”专家和省泰山学者、泰山产业领军人才曾被取
消称号的,不得申报。
第四章遴选程序
第十七条部署申报。根据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,省委
组织部会同省科技厅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、财政厅下发遴选通知。
各类园区与创业人才充分接洽,择优确定人选,签订意向协议后,
按属地将申报材料报送至设区的市科技局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
核,经市委组织部同意后报省科技厅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。其中,
海外留学回国创业人才通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;其余
通过各级科技管理部门申报。申报单位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。
第十八条资格审查。省科技厅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分别组织
对申
报人选的资格条件、申报资料的真实性、人才项目的可行性等
进行形式要件审查。
第十九条评审遴选。省科技厅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拟定评审
方案,报省委组织部同意后,分别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申报人选进行
会评。评审采取人选现场答辩的方式进行,提出初步人选名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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