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711 - 威海市科技创新政策词典
P. 711

第十三条人选须具备以下条件: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一)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,且其技术成果国际

                先进或能够填补国内空白,引领省内相关产业发展,具有较好的发


                展潜力并能够进行产业化生产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(二)在海内外著名高校、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专

                业技术职务,或具有海内外自主创业经验,熟悉相关专业领域,或


                曾在知名企业担任中高级职务,具有较强的创新创业精神、市场开


                拓和经营管理能力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三)为创业企业的主要创办人且为第一大股东,股权比例一


                般不低于总股份的 30%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四条创业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: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一)拥有核心技术的产品(服务)属于《国家重点支持的高


                新技术领域》规定的范围,已处于中试或产业化阶段,有清晰的商

                业模式,具有良好的市场效益前景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(二)拥有目标一致、结构合理、合作紧密的创业团队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三)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为 1 年至 5 年,具有独立法人资格,


                若企业成立时间不满 1 年,须提供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(四)企业实际到位资金不低于 100 万元,或最近一年企业主

                营业务收入不低于 500 万元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五条优先条件。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基础上,具备下列条件

                之一的,优先列入支持范围: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一)创业人才已经拥有至少一项与创业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


                发明专利(或动植物新品种、软件著作权等)的。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09
   706   707   708   709   710   711   712   713   714   715   71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