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708 - 威海市科技创新政策词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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管理期内调往省外其他单位,主动退回一次性人才补助资金的。
(三)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取消领军人才资格,停止其相应待
遇,情节严重的,按规定追回所拨经费,暂停人才申报泰山产业领
军人才工程资格,用人单位未及时报告或未及时纠正的,追究用人
单位责任:不履行工作合同规定的人才义务和承诺的;公布后超过
3 个月未正常开展工作或管理期内调往省外其他单位,不主动退回
一次性人才补助资金的;不能保证全职在我省工作或者本人表示不
再担任领军人才的;有违法违纪行为或有弄虚作假、谎报成果、违
规使用资金等情形的;在年度评估、中期评估、期满评估中不合格
的;存在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领军人才行为的。
取消领军人才资格等重要事项须由省发展改革委提出意见,报
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。
第二十七条抽查监督。省委组织部委托专业机构,不定期组织
抽查,重点了解督查领军人才工作情况、用人单位支持措施和配套
经费落实等情况。
第六章 附则
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项,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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